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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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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财务软件 房地产开发行业财务软件 行政单位财务软件 小企业财务软件 工会行业财务软件《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体来说,有关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主要有两类:
1)因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终身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这些行为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作假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行为。贪污而构成犯罪的行为。挪用公款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这里需要强调一下对与会计职务有关的犯罪的理解。所谓会计职务是指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范围。与会计职务有关的犯罪是指会计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所实施的犯罪。所以,只有在认定会计人员所犯之罪确实与会计职务有关时,才能决定其不能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权利。
2)对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是对违法违纪但没有构成犯罪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所作的规定。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出于有以下二点考虑:一是为了给因违法违纪的会计人员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服务于社会,为国家的经济建设贡献力量,所以违法违纪的会计人员可以重新取得从业资格;二是为了教育在职的会计人员知法、守法,增强其工作的责任感,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不以身试法,所以要在吊销从业资格五年后才能重新取得从业资格。

[来源:四方会计软件] [作者:四方财务软件] [日期:10-08-12]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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